李建伟: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营商环境法治观
摘要:法治既是优质营商环境应有之义理,也是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基础设施。为应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如何充分发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营商环境法治观的引领与推动作用,是一个重大时代命题。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营商环境法治观回应了新时代可持续经济发展的内在制度需求,揭示了深化改革的宏大意旨,同时也强调以人为本,从微观层面回应市场主体的个体需求,以此作为社会多元需求之间以及社会和个人之间的价值平衡点——人民利益至上的根本价值立场。在此基础上,全面加强党的领导为营商环境法治化提供一般指引,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是实现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关键路径。归根结底,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营商环境法治观是一个实践命题。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营商环境法治观;新型政商关系;党的领导
目次一、习近平营商环境法治观的发展脉络二、习近平营商环境法治观的宏大意旨三、习近平营商环境法治观的价值立场四、习近平营商环境法治观的理念导向五、习近平营商环境法治观的发展策略六、习近平营商环境法治观的关键抓手结语
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正式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这一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的全新概念,从优化营商环境的视角观之,这一概念完成了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理念的整合与归属。优质的营商环境是一个国家、地区经济软实力、核心竞争力、全球影响力的重要体现,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倡议、区域协调发展、创新驱动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国家战略的深入实施,与营商环境建设和优化相关的议题愈发受到关注和重视。这就急切需要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更加系统地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营商环境法治观,并以此为指导实现法治化的营商环境这一目标。因此,清晰剖释并领悟习近平法治思想所蕴含的营商环境法治观的实质内涵,发掘并尝试解决市场经济体制法治化过程中的制度供给和路径依赖问题,需要将习近平营商环境法治观的思想价值置于我国依法治国战略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之中。具体论之,要从外到内、从宏观到微观、从理论到实践、从一般理念到具体路径、从基本策略到重要抓手、从当前问题到未来走向等多角度来全面解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营商环境法治观。
一、习近平营商环境法治观的发展脉络
中共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在不同场合多次提到优化营商环境,并从多个层面就如何实现营商环境的优化做出重要论述,由此渐次形成与丰富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营商环境法治观。
(一)营商环境法治观的提出
关于构建优良法治化营商环境,2004年,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同志就提出要深刻领悟实际具体国情,精准定位问题本质,抓住政商关系这一营商环境建构困境的关键所在。政商关系作为中国最复杂的关系之一,本质上是一种政治经济关系,其独特内涵与中国的改革开放时局紧密相联,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改革、人治向法治的转型联系在一起,形成当代中国政商关系的复合结构。习近平同志指出,“各级领导干部一方面要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要亲商、富商、安商;另一方面,同企业家打交道一定要掌握分寸,公私分明,君子之交淡如水。”其后又在2006年浙商大会上提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浙商要努力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命运结合起来,把个人的富裕与全体劳动者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运行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不断探索回报社会的方式。要努力学习并践行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在经营过程中坚持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主动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切实做到‘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从构建“亲商、富商、安商”以及“君子之交淡如水”的政商关系到坚持“致富不忘国家,致富不忘人民”的致富观,标志着习近平营商环境法治观的正式提出。
(二)营商环境法治观的发展脉络
2014年12月5日,习近平同志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指出,“加快市场化改革,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高国际竞争力和抵抗风险能力。”法治化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理念由此最先确立下来。随后,习近平同志在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峰会上的主旨演讲、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和向第十三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致贺信中反复强调建设、营造和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由此,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成为优化营商环境的三大理念得以确立。可以说,从单一法治化理念到法治化、便利化、国际化三大理念的转换,反映了习近平营商环境法治观的全面发展与框架完善,但法治化始终位列首位。法治化是营商环境构建的基石,为实现营商环境便利化和国际化提供制度性支撑。2017年7月17日,习近平同志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上强调,“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只有构建商业环境的法治化体系,才能提供稳定公平透明、预期可见的营商环境。2019年2月25日,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讲话时更是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可以看出,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到“完善法治化、便利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到“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再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营商环境法治观在发展中逐渐形成。
(三)营商环境法治观的成熟脉络
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习近平同志在2019年11月5日的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讲话中强调“放宽外资市场准入,继续缩减负面清单,完善投资促进和保护、信息报告等制度。”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正式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这一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的全新概念。围绕“法治和人治”这一治国理政的基本命题,高度重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地位,是贯穿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条主线,而这一主线对营商环境法治观起到引领与促进作用。习近平同志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把建设法治中国目标确立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宏伟发展蓝图,从而将法治和法治建设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的最重要成果,是全面形成并明确提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正式确立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指导地位。可以说,习近平法治思想这一全新理念的提出,也标志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营商环境法治观的成熟与正式形成。
二、习近平营商环境法治观的宏大意旨
习近平营商环境法治观是一个深刻的实践命题,首先要从密切联系国家、社会和人民的需求与关切的视角来阐述其宏大意旨,才能使得实践更掷地有声。40多年改革开放取得的巨大经济成就,彰显出中国模式的强大内生力,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前所未有”,即“我们前所未有地靠近世界舞台中心,前所未有地接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前所未有地具有实现这个目标的能力和信心”,精准诠释了当前国际格局下中国的国家定位与大国责任。在此背景下,为从制度层面寻求中国参与全球竞争的国家战略,可以从社会需求、改革方向、市场目标、实践要求、国际定位等五个方面深刻领悟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营商环境法治观的宏大意旨。
(一)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小康的重要保证
贫困是人类社会的顽疾,更是制约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为解决这一全球性难题,人类不断地进行有益探索与方案诉求。近代以来,中国所选择的社会变革模式基本都与摆脱贫困有直接的联系。党中央把脱贫攻坚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底线任务,既是在发展中逐步解决贫富差距的伟大实践创新,也是在新的历史阶段最终全面消除农村绝对贫困的正确战略选择。习近平同志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出发,把扶贫开发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作为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点任务,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和安排,全面打响脱贫攻坚战。脱贫攻坚力度之大、规模之广、影响之深,前所未有,取得了决定性进展,显著改善了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谱写了人类反贫困历史新篇章。”脱贫攻坚已经取得胜利,基本的成功经验就是将农村的经济建设与精准扶贫政策相结合的产业扶贫工作,其显著成效的取得离不开良好的营商环境的强力支撑。优化营商环境,有助于推进产业扶贫纵深发展。在注重营商环境市场培育与尊重产业发展规律的前提下,政府通过构建市场主体与贫困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对贫困户发展所需的资金需求、技术支撑、创业空间等提供适度支持来达到预期减贫目标,是产业扶贫的减贫逻辑。应当说,找准定位、精准施策,发挥特色优势、利用市场机制和依靠内生动力,是中国特色产业扶贫为后续产业深化发展和世界减贫事业所提供的有益经验。
(二)深化改革新突破、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客观要求
2018年以来启动的新一轮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是以企业等市场主体为中心而展开的。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是企业导向的政府再造,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领域即是以企业需求为中心、以企业所处的微观法治环境为载体、以企业获得感为检验,在话语和方法上受到国际营商环境评估的影响,在内容上承接我国“放管服”改革的成果。正如习近平同志指出的,“只有顺应历史潮流,积极应对,主动求变,才能与时代同行,‘行之力则知愈进,知之深则行愈达’,改革开放40年积累的宝贵经验是党和人民弥足珍贵的精神财富,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着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必须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以地方政府实证为例,系列改革已展现出一幅组织变革、流程再造与现代行政活动方式多元开发的广阔图景。对外开放以来,为打造高质法治化营商环境,我国逐步实现从开启区域开放到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再到推进服务业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习近平同志说,“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这是中国基于发展需要作出的战略抉择,同时也是在以实际行动推动经济全球化造福世界各国人民。”可以说,优化营商环境既是改革的重点领域,更是国家继续扩大对外开放力度的直接体现,是顺应经济全球化新形势、国内改革发展新要求的必然选择。
(三)经济发展向高质、科技创新占高点的主要途径
创新是推动我国经济高质转型升级的关键方式,有效的制度创新更因降低企业交易成本而起到立竿见影的成效,营商环境的优化能够有效降低企业在创新过程以及创新成果商业化后的交易成本。“中国要强盛、要复兴,就一定要大力发展科学技术,努力成为世界主要科学中心和创新高地。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需要建设世界科技强国!”面对新时代经济结构调整所带来的新要求,非公经济自身也面临优化产业结构、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提升质量效益等方面的迫切要求,而优良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既能为非公经济企业经营活动减少阻力,也能为企业聚集人才、技术、资金等经济要素提供充足的基础条件。可以说,营商环境法治化构建是新时代非公经济走向高质量发展环境的必然选择,习总书记对此前瞻性指出,“高质量发展,就是能够很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发展,是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发展,是创新成为第一动力、协调成为内生特点、绿色成为普遍形态、开放成为必由之路、共享成为根本目的的发展。”
(四)人类命运共同体、“一带一路”新篇章的优先方案
近两年来,全球抗疫防疫堪称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具有历史影响的全球合作创举。严峻的全球疫情使人类愈发强烈感知并意识到,人类命运共同体已不是缥缈的抽象理念。国与国之间在疫情挑战面前选择了团结合作与同舟共济,必将为促进国家间和平发展与经济繁荣增添新活力,并促进区域间共同体意识的增强。后疫情时代可能引发的全球信任危机和世界经济萧条,可谓挑战与机遇并存。中国在抗疫实践中凝合作创共赢机制将为大国间新型合作发展模式创造成长培育空间,更为中国与“一带一路”周边沿线国家开展广泛的全方位合作与交流巩固了基础和提供了契机。在全球治理新范式的统领下,我国打造优质营商环境更是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推进“一带一路”战略的完美切入点。将“共享共商共建共治”理念元素融合吸收,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营商环境法治秩序的建立与维系,是国家对外发展战略任重道远的优先方案。实证结果已表明沿线国家营商环境对人均GDP存在显著的正向促进作用,即营商环境的改善可以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正如习近平同志指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顾名思义,就是每个民族、每个国家的前途命运都紧紧联系在一起,应该风雨同舟,荣辱与共,努力把我们生于斯、长于斯的这个星球建成一个和睦的大家庭,把世界各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变成现实。”
(五)依法治国总战略、法治政府新发展的关键步骤
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居于主体地位,是法治国家建设的支柱和风向标。实际上,依法治国关键即在于各级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政府的法治程度与营商环境的法治化标准具有作用机理的趋同性,体现在提升政府效率能够优化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也会提升政府效率。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构建除了要求法治的价值、程序、制度与运行能够有效嵌入社会的基层和底层结构,即“只有铭刻在人们心中的法治,才是真正牢不可破的法治”,更是对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具言之,包括推动行政法律法规体系完善、规范重大行政决策机制、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构建多元纠纷解决体系等行政领域新型举措。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法治政府建设是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要率先突破,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最终以法治政府建设引领法治化营商环境形成,以制度执行力检验营商环境建设成效、以智慧法治建设提升政府效能。
三、习近平营商环境法治观的价值立场
价值立场,决定着习近平法治思想营商环境法治观的根本坚持、目的指引,也是底线思维。回眸过往,“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于中国发展的方方面面、时时刻刻;展望未来,中国发展环境面临深刻复杂变化,更要始终锚定民心这个最大的政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十九届五中全会为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十四五”暨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奋进的“第一个五年”擘画了发展蓝图,提出了“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的目标要求。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构建优质、健康的法治化营商环境,重要的就是要始终坚持和着力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发展准则。营商环境法治观构建坚持人权与人民利益至上,是永不动摇的立场选择。
(一)人权理念至上
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构建中国特色人权保护体系,是我国营商环境法治化进程持有的基本价值立场中国特色人权在优质营商环境中,即是人的全面发展、可持续发展,国际化发展。
人的全面发展。西方学者大多将自由权、政治权等公民政治权利作为人权重心,由此形成的传统人权观通常将人权当作个人对抗政府的权利,这种自由主义的人权价值立场容易局限于公民政治权利的狭隘领地。我国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举措不仅为公民政治权利所追求,更是为实现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权利的全面发展而努力奋斗的夙愿,即“在更高水平上保障中国人民的人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人的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精髓所在,“中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进人民福祉、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提高人民生活福祉,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当代化、中国化的最新特征和立场表述。
人的可持续发展。我国经济改革驶向了深水区,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既是深化改革的热点和重点,更是改革的难点。加快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实现人的可持续发展,是中国人权建设与富强中国、文明中国、美丽中国相互交织,融合为现代化人权强国的美好愿景。放眼全球,人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已成为时代主题,“中国希望国际社会以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为新起点,努力走出一条公平、开放、全面、创新的发展之路”。从学理上看,这是一种体系性思维,把发展的目标体系、价值体系、战略体系与人权体系连为一体,将更加强调法律和法治对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时代价值,进一步彰显中国特色人权理论的时代活力。
人的国际化发展。习近平同志指出:“人权研究应当与时俱进、守正创新,为丰富人类文明多样性、推进世界人权事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营造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既是我国参与全球合作、走向世界的名片,也是我国人权事业表达自我、体现中国人权事业“和而不同”的理念所在。习近平同志指出“中国主张加强不同文明交流互鉴、促进各国人权交流合作,推动各国人权事业更好发展。”持续推进营商环境的国际化,是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话语权在全球人权治理中的代表力和影响力的关键所在和时代使命。
(二)人民利益至上
中共十九大报告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优化营商环境本质是为民服务,应努力让人民成为营商环境建设成果的共享人与构建成效的验收人。
优化营商环境的本质是为人民服务。习近平同志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营商环境就是“人的环境”,人民是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主体、参与者,也是保护对象、受益者。营商环境法治化需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一切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保证人民平等参与营商环境法治化构建工作,平等享有营商环境法治化的构建成果。
构建营商环境以人民期待和需求为导向。习近平同志深刻地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优化营商环境归根到底是为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当人民需要与政府供给发生冲突时,应以人民的期待为前进动力,以人民的需求为奋斗目标,积极协调沟通各方面利益,完成人民赋予的责任与使命,让更多发展成果惠及人民。
人民的评价是营商环境建设成效的基本标准。营商环境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不但要以人民的便利性为营商法治化工作的宗旨方向,更要兼顾人民群众的生存与发展、物质与精神、效率与公平。习总书记要求“‘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是一个抽象的、玄奥的概念,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止步于思想环节,而应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检验营商环境的优化成效是否达标,人民的满意度应成为评价指标之一。事实证明,惟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激发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汇聚起战无不胜的磅礴之力,这既是法治化营商环境共建发展之路的宝贵经验,更是基本遵循。
四、习近平营商环境法治观的理念导向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营商环境法治观的发展是一个制度化、体系化的过程,其具体建构需要科学、规范的理念指引,唯此才能在复杂的社会需求之间以及社会需求与个人利益之间进行平衡。在中国这样一个拥有独特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基础的复杂社会中推进法治建设,要求执政党要主动设计理想的法治图景,有规划地促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符合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的法治体系的建立。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认识是行动的动力,习近平法治思想为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提供的先进理念指导,可以约略总结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立足国情、兼收并蓄
世界范围内的法治发展史反复证明,法治建设须立足本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经济社会条件,走符合本国实际的法治发展道路,适宜性是法治道路的基本特征,没有最好的法治道路,只有最适合的法治道路。当然,这绝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研究借鉴国外法治的有益经验,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比如,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致力于参照世界银行法治化营商环境标准,统筹考虑我国经济发展的特点、地方营商法治环境的实际情况,总结制定出符合国情的特色化营商法治环境的评价内容和评价标准,以期达到优化营商法治环境的目标,就是一个公认的成功范例。
(二)现代治理、以法为纲
在逆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国际竞争环境逐渐呈现出“由硬向软”的转变态势,营商环境作为一国软实力重要体现,已成为各国在竞争中占得先机的重要选项。尽管各国、地区的历史背景、市场程度、法治状况等多有不同,但营商环境治理能力与治理水平的现代化业已成为新兴经济体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修课和硬任务。正所谓“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法治化,因而营商环境的现代化进程,也应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构建过程。习近平同志深邃地观察到,传统中国社会未能自发生长出包括法治在内的现代化因素,不得不从上层政治革命切入,进而通过国家政权的运用推动社会变革,实现国家的转型,他指出,“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才能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因此,以法治的制度优势、程序优势和法理优势推进营商环境治理水平的现代化,充分调动和运用法治的力量,实现营商环境治理的制度化,是一国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必经之路。
(三)全面布局、统筹协调
中共十九大报告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开启了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征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思想重在传递共同推进、统筹协调的理念,这种理念理当被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吸收并借鉴。营商环境是一个综合、复杂和有机的体系,市场经济并非天然形成的“完全市场”,市场决定性的资源配置作用也有失灵之时,政府的“有形之手”对市场的干预也有可能不当,从而阻碍创业与创新。因此,政府的营商法治化水平的提升,作为二者缝隙的弥合,更彰显其统筹协调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以充分发挥其共同推进的积极作用。应当说,营商环境法治化实现的根基在于政府依法行政,我国依法治国、依法治权的核心也是主要针对行政权力及其行使,而权责法定是监督制约政府权力的重要方式,正如习近平同志尖锐指出的,“权力不论大小,只要不受制约和监督,都可能被滥用。”所以,要全面布局、统筹协调政府、社会、市场、企业的关系定位,构建平等保护、尊重契约、统一市场、维护知产、公平竞争为基本导向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这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基本要义。
(四)共同推进、一体建设
营商环境法治化体系建设要求共同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在此基础上推进优化营商环境的科学立法,优化立法职权设置,加强行政审批、对外开放、自贸区等重点领域立法,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构架前提。习近平同志高度重视立法工作,明确指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2019年10月国务院颁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填补了优化营商环境的立法空白,标志着优化营商环境法制建设进入新阶段。法律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严格执法是构建营商环境法治化体系关键所在,政府作为主要执法主体,自应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习近平同志对此强调,“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法治化营商环境离不开公正司法,习近平同志对此强调,“要深入推进公正司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严肃惩治司法腐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全民守法的氛围意识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基础性过程,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律的实现体现为人民的自觉遵守和积极运用。
五、习近平营商环境法治观的发展策略
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是一个系统工程,在发展的不同阶段,面对的形势、针对的问题会有所不同。新时代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不仅是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内在要求,也是推动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为此,要坚持统筹兼顾,坚决落实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发展策略。
(一)加强党对营商环境法治化事业的全面领导
习近平同志深刻指出,“我国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确认了党在国家政权结构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地位,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历史已证明,任何伟大的事业想在中国取得成功,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也是中国法治建设具有的世界法治发展史上前所未有的“优势集合”。营商环境法治化事业的构建,离不开党的全盘性、全布局、全方位的统筹规划。加强党对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事业的领导,就是要健全党统筹规划营商环境事业全面法治化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更好落实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基本策略。“党的领导”和“营商环境法治化事业”不是历史的偶遇,而是实践必然性、时代现实性和法理正当性的逻辑连接。习近平同志指出:“坚持党的领导,不是一句空的口号,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这就要求从制度上应保证党的营商环境法治化路线方针政策的能够有效贯彻实施,实现从营商环境的形式法治到良法善治的革命性变革。
(二)用法治来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
在现代经济运行体制中,市场和政府是两种基本的资源配置方式。通过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发挥效用,在微观层面能够激励创新、优胜劣汰,在宏观层面能够分配社会劳动、调节资源配置。但是,“市场失灵”不时发生,这就需要政府对资源配置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以期有效地弥补“市场失灵”,但是“政府失灵”也属客观的事实。可以说,“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是市场经济相伴相生的痼疾,这就需要用法治来规范政府参与市场资源配置的行为边界,确定政府在资源配置的基本职能是总体上调控而非基础性调配,积极平衡市场与政府的关系,把握好二者发挥作用的尺度,以期努力形成最佳合力。
习近平同志指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用法治来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这要求政府应致力于制定规则和公正监管以及优化环境,把市场能解决的交给市场。中共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我国政府这就正式提出“有效市场、有为政府”的组合方案,为解决好政府和市场关系,近来来贡献的中国方案的基本经验与改革举措主要包括:(1)通过“负面清单制”、“放管服”、“简审批优”等举措,加强审批行政制度改革,引领和规范政府向市场主体更大力度放权。(2)近年各地政府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为目的,推进的“互联网+监管”等制度创新,加强公正监管。(3)通过“互联网+政务服务”,努力推进“减证便民”活动。实行政府服务“好差评”制度,由企业和民众来倒逼政府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构建新时代“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关于新时代政商关系的处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新型政商关系,概括起来说就是‘亲’‘清’两个字”。新时代“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提出,令人耳目一新,对划清政商边界、引导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思索并探求营商环境构建工作提出清晰要求,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及干部、企业及企业家双向找到政商交往的新定位、新路径、新机制、新保障。(1)新定位:政府需要转变对资本的认识,摆脱过度重视物质与货币资本的惯性,更加重视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的“招商引资”。(2)新路径:新型政商关系须先“清”后“亲”,“清”的实现要求市场的制度化,“亲”的实现则应基于多中心国家治理结构中的人员互动。(3)新机制:新型政商关系的构建需要社会机制的转变,走向人性化的合作式互动包容机制。(4)新保障:在中国独有的文化传统和国情背景下,一方面通过法治路径在两者之间划清界限,同时还要柔性的社会伦理来加强政商之间的良性互动。
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新时代新型政商关系呈现出体系性发展与制度性成熟的基本特征。新型政商关系本质上仍属于法治关系范畴,其中作为顶层设计的“中国模式”反腐机制的法治化反腐廉政,是政商关系的法治化进程中较为凸显的制度性成果。如结合党规调控与国法规制加以整合性分析,应当说,新型政商法治根植于党内法制法规及其道德准则义务和国法层面的监察法治之中,从根本上回应执政党政治伦理的制度化难题。2018年新通过的国家监察法所形成的监察法治体系,将党内纪律处分条例与国家行政法制法规及刑事处罚加以系统性整合,构筑出一种“三角稳定式”框架,基本建成了覆盖全部公权力环节及其公职人员的“制度铁笼”。反腐廉政法治在改革中的探索与定型,为新时代政商关系的法治化提供了基础样式与思路方向,这是实现习近平同志提出的“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及政商法治新文明的制度保障。
(四)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
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平等保护,即是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针对长期以来某些地区、领域对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内、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采取双重标准的不平等保护做法的质疑,习近平同志指出:“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并且,在对待外资企业方面,2017年7月17日,习近平同志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上强调,“要加快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制定新的外资基础性法律。要清理涉及外资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凡是同国家对外开放大方向和大原则不符的法律法规或条款,要限期废止或修订。外资企业准入后按照公司法依法经营,要做到法律上平等、政策上一致,实行国民待遇。”为加强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保护的统一部署,2019年2月25日,习近平同志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讲话中指出,“要把平等保护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在立法上,应加快修正影响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各类所有制企业在准入许可、经营运行、招标投标、登记注销、税费缴纳等方面权利平等、机会均等。在执法上,主要是强化依法行政意识,优化行政执法方式,增强企业信息保护力度,并完善企业信用修复制度的相关配套机制。在司法上,通过公正司法,依法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与产权平等保护。在守法上,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构建,营造营商环境守约守法的法律文化,政府更是要做好全民守法示范作用,积极遵守在招商引资中谈妥的合约条款,履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提供优质营商环境。
(五)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打造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当前国际形势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不断抬头并发酵,贸易摩擦升级不断,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压力日增,境外资本持续输入带来的金融不确定风险、科技创新要素配置效率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急需提升。习近平同志深入思考了外部这些种种挑战,并对当下全球形势及国际挑战中主要矛盾做出精准判断,形成了面向全球的营商环境法治观。习近平同志指出,“以规则为基础加强全球治理是实现稳定发展的必要前提”,为此要“坚持规则导向,完善全球治理”,并努力建构更高层次、更高规格、更高目标的经济开放体系,推动经济全球化向更加开放和包容、更加普惠和共赢、更加平衡和规范的方向发展。国际化营商环境体系的构建,需要良好的外部环境,为此要坚持改革开放与多边主义战略,积极参与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全球治理体系,推动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加强国家经济、科技、文化的全方位交流,最终实现以法治手段推动全球治理。
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创新驱动发展的刚需,也是国际贸易的标配,也是中国的一贯立场。习近平同志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指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维护内外资企业合法权益的需要,更是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为此,我们要加强知识产权制度推动创新发展和促进技术转让的宗旨,营造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完善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体系,加强外国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保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
六、习近平营商环境法治观的关键抓手
习近平同志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这既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要保障的论述,更是习近平营商环境法治观在方法论层面的具体表现。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营商环境法治观,要求重点关注营商环境建设中的短板弱项,治理政府失信行为乃是首当其冲,并最终落脚到司法体系建设这一关键抓手上。
(一)坚决治理少数地方政府失信行为
人无信不立,政无信不威。只有通过健全政府诚信履约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才能保障经济社会的稳定运行。信用政府是信用国家的根本,少数政府失信行为必然会沉重打击政府的公信力,轻则影响政府形象,重则影响政权稳定。可以说,少数政府失信行为所产生的危害是全方位的,政府信用的变差会导致有的企业“用脚投票”,到营商环境更好的地区甚至到国外投资发展。作为成功经验的治理路径主要有:首先,加强政府诚信文化建设,如增加政府诚信道德教育和培训、强化政府诚信理念、积极营造政府诚信文化氛围等;其次,加强政府诚信制度化建设,如出台政府诚信指南、推进政府失信惩戒立法、创新诚信政策体系等;再次,完善政府诚信监督机制,如建立政府诚信档案、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机制、创建政府失信黑名单、构建地方政府信用评价或失信测评指标体系等;最后,完善政府失信惩戒机制,如创新政府失信追溯方式、创建政府守信激励机制、完善政府惩戒问责机制、完善政府失信危害补救机制等。
(二)加强高素质司法队伍建设
“得其法而不得其人,则法必不能济。”司法队伍是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的主要依托力量,惟有始终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才能为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进程提供强大可靠的人才保障,确保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行稳致远。总结经验,司法队伍建设的具体工作包括:(1)增强政法队伍政治意识,坚持德法兼修。一方面,要培养法律人才正确的政治意识,司法干部要忠诚牢记使命责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同时更多注重德法兼修与职业伦理道德的教育,培养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的中坚力量。(2)推进法治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以改革创新精神进一步全面提升法治队伍业务能力和水平。(3)优化职权配置,厘清司法与行政的关系。比如,建立健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杜绝擅自越权、强行干预案件等影响司法公正的行为,真正实现审判权、检察权与行政管理权的分离。(4)建立司法人员权力清单制度,健全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起司法腐败的防火墙和隔离带。(5)强化群众意识,坚持司法为民、司法为公的宗旨,为营商环境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司法保障生态。
(三)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
涉外法治人才是构建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直接参与者,基于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加强涉外法律工作。适应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促进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依法处理涉外经济社会事务,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工作,建立涉外工作法务制度,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可见,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在涉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的地位和作用。目前,涉外法治专业人才面临着供不应求的严峻现实,尤其在涉外立法、司法、执法、法律服务各个环节的高层次涉外法治人才更为短缺。近几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司法、教育部门通过顶层设计与共建努力,就加强营商环境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和教育的现实路径做出了宝贵的探索,迈出了实质性步伐。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今后还要矢志不渝的抓好这项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工作。
(四)深化司法法治与司法改革
司法法治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同志强调,“要深入推进公正司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严肃惩治司法腐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从本质上讲,优化营商环境所提升的营商吸引力主要源于法治本身的公信力,即市场主体是否相信法律是公平正义的以及是否相信法律有足够的力量按其自身逻辑产生作用。市场主体对司法环境的评价往往最先产生于对司法过程的感知,而司法过程的法治化主要取决于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及其运行的有效性。应当说,司法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实践,是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有效路径。
当前,应沿着司法改革主线和基本方向,回应司法在服务和保障营商环境建设中面临的问题,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主要的工作包括:第一,完善司法联动模式。通过完善司法联动模式,提升司法的整体性以回应营商环境建设的协调性需求,推动形成整体联动、相互协调的司法环境。第二,推进区域司法合作。司法机关要积极回应外国市场主体的司法需求,高效公正审理各类涉外案件。第三,坚守司法公正审判。公正是司法的本质、灵魂和生命,司法不公,损害的不仅是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也是法治国家的权威和尊严,更是党的治国理政之根基和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第四,加强智慧司法建设。智慧司法促进了司法活动的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实现司法的公开、高效、便民,助推便捷化营商环境建设。
结语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营商环境法治观内涵丰富,系统回答了新时代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明确提出了加快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的路线图,揭示了营商环境构建体系与国家法治化进程在价值追求与实现路径上的内在契合。以构建优质营商环境的需求为导向推动法治创新,再以法治引领和保障营商环境建设,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的必然选择。全面依法治国的一个中心,就是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营商环境法治观为指导,遵循“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主线,加强党对营商环境法治化事业的全面领导,用法治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构建新时代“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勇于迎接外部挑战,持续性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打造国际化的营商环境。这是习近平同志对当下全球形势以及国际挑战的主要矛盾做出的精准判断,系统诠释了我国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的长远战略。全党、各级政府应当循此战略方向持续性努力践行,将此长远战略化为经济可持续发展与法治国家建设的具体行动。
面向未来的诸多重大挑战,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思考解决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面临的重大实践问题而提出底线思维。习近平同志在2019年3月19日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时强调:“要增强风险意识、强化底线思维,要把困难估计得更充分一些,把解决问题的措施想得更周全一些,把各项工作做得更扎实一些”。底线思维是问题导向型思维,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明确底线从何而来,精准把握底线,做到“心中有底”。营商环境的构建,就要善于运用底线思维的方法,增强忧患意识,不断提高底线思维能力,持续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进程,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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